113年度聲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吳劉豐英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見發、金生儀鐘錶股份有限公司、陳弘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112年度小上字第17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22日、113年3月11日
準備程序,及113年4月17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為對判決內容進行確認,將訊問內容及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以便進行救濟程序,並求完整呈現原因事實免於疏漏、片段或有誤解,
爰依法聲請交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
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其聲請交付系爭事件之民國113年1月22日、113年3月11日準備程序,及113年4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可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賴淑萍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