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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王美滿
代 理 人 羅婉菱
律師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亞洲時代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特別
代理人
事件,未據
聲請人
繳納
裁判
費。
按
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本件
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
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