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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莊玉蘭 
            陳得遙 
            陳瓊珠 
            陳得隆 
            陳得生 
            陳楷笙 
            陳盈吟 
上列兩造第三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債權讓與第三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將債權讓與聲請人,而為第三人陳鐸元之債權人。於陳鐸元死亡後,相對人繼承人,已透過判決可知存在陳鐸元之遺產,為明瞭陳鐸元遺產情形,得以進行後續之強制執行請求准予閱覽、抄錄或影印卷宗,交付卷證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固提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所核發之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戶籍謄本、債權移轉通知函、本院民事判決等件影本為據,釋明其為相對人之債權人,此至多僅屬雙方間之經濟上利害關係。此外,聲請人並未釋明其就前揭分割共有物事件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亦未提出已得當事人同意閱覽卷宗之證明,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