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琮達律師
鄒東瑾律師
相 對 人 林榮錦
上列
當事人間
擔保提存事件,
聲請人聲請變更擔保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一十二年度存字第一二九六號擔保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臺幣壹億貳仟萬元之臺灣銀行萬華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准以同面額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替之。
理 由
一、
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4年度刑全字第5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1億2000萬元之臺灣銀行萬華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並經本院多次變換提存物裁定後,以112年度存字第129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
系爭供擔保定期存單即將屆期,且因應聲請人辦理內部作業需求,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
上開聲請意旨,業已提出本院104年度刑全字第5號裁定、104年度存字第4880號提存書、112年度聲字202號裁定、112年度存字第1296號提存書、國庫保管品收受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
閱卷宗等核實無誤,經核無不可,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