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425號
代 表 人 雷仲達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豫文
上列
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
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
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