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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425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5號 抗 告 人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雷仲達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豫文 上列 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 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 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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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