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謝宜玲
主 文
理 由
一、
聲請保全證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聲請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
經查,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合法送達,
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答詢表等在卷
可稽,依
上開說明,其聲請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