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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4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廖家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22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書記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國112年11月29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113年8月6日具狀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22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承辦書記官迴避,揆諸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姚水文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