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廖家惠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22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
書記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國112年11月29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於113年8月6日具狀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220號債務人
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承辦書記官迴避,
揆諸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姚水文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