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久久國際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琇瑛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天來間聲請停止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第1至3項分別定有明文。於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第3項聲請停止執行之情形,須經法院審酌得否由其提供擔保後准許之,故所謂法院,應指受理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之法院而言。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425號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下稱
系爭本票裁定)為
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就
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案列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7654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
惟系爭本票裁定
所載之債權不存在,聲請人已向臺中地院提起
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爰請求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
業據提出民事
起訴狀為證,起訴狀首頁已蓋立臺中地院收發室之收件章,足認聲請人已向臺中地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揆諸上揭說明,本件應由臺中地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移轉管轄至臺中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