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569號
崔瀞文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安順裝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仲裁人迴避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惟本件並
非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迴避,而係依
非訟事件法而為聲請,是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
上開費用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