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581號
抗 告 人 法鬥文創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蘇方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58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又抗告逾期者,為抗告不合法,原第一審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抗告。
二、
經查,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以113年度聲字第581號裁定在案,該裁定並於同年10月1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是抗告人之抗告期間至同年月28日屆滿(抗告期間末日原為同年月26日,因該日為國定假日,順延二日為同年月28日),
惟抗告人遲至113年10月29日始提起抗告,有民事
抗告狀上之本院收狀戳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31頁),顯已逾
上開抗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呂俐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