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
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抗字第60號裁判意旨參照)。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506號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訴主張代位
債務人蕭泓哲請求
被告(即被
繼承人之其餘
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遺產為分割。
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伊亦為蕭泓哲之
債權人,執有
執行名義(本院112年10月26日北院忠112司執宙字第162852號
債權憑證),為確認蕭泓哲之
應繼分等,
乃聲請閱覽、抄錄系爭事件之判決、確定證明書,以供聲請人辦理分割繼承登記、聲請
強制執行,以實現債權等語。
惟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並未舉證其已獲系爭事件當事人同意,且聲請人所指上開
聲請閱卷事由,經核至多僅屬經濟上利害關係,
難認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準此,聲請人本件聲請
於法尚有未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