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647號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唐曉雯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前開規定依
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94年度促字第35673號
支付命令(下稱
系爭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向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209155號事件受理,
聲請人已向桃園地院提起確認支付命令
債權不存在之訴(下稱系爭
確認之訴),故聲請本院於系爭確認之訴確定前供
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以系爭支付命令為
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209155號事件受理在案,然聲請人提起系爭確認之訴,其
受訴法院為桃園地院,有
起訴狀在卷
足憑,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應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之受訴法院即桃園地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