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693號
聲 請 人 楊雯茜
相 對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因執行
異議事件,業經伊具狀起訴在案(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169576號,下稱
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又保險係給予家人之保障,而屬伊生活所必需,且系爭強制執行事件違反
比例原則,伊願供
擔保,請准於本院113年度169756字第1134166381號執行異議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揆其立法意旨,
乃因強制執行貴在迅捷,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得擅自隨意停止執行,
惟於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法定事由之繫屬,且須法院因必要情形或命當事人提出相當確實擔保後,例外得為停止執行之裁定。職是,倘
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執行
債務人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
列舉之聲請、訴訟或請求,法院即無由依聲請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停止執行,然聲請人現並無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列舉之聲請、訴訟或請求,有索引卡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又聲請人聲請意旨所指均與停止執行准許
與否之要件
無涉,是依
前揭說明,本件聲請
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