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與禾有限公司
主 文
許可
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一百一十二年度破字第二十四號卷宗。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破字第20號聲請破產事件之聲請人及該事件
相對人中國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
債權人,112年度破字第24號聲請破產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之相對人亦為中國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有瞭解系爭事件進行情形之必要,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破字第20號案卷核閱
無訛,
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系爭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
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