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吳秉豪
相 對 人 曜琳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趙佑全律師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88號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確認出資額不存在等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
按對於無
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
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
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
受訴法院之審判長,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為相對人唯一之董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於111年11月25日遭
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唯一董事
等情,
業據本院調取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查明屬實,
是以相對人無訴訟能力之情事,
堪予認定。準此,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予准許。經本院徵得趙佑全律師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有
陳報狀附卷
足憑,爰選任趙佑全律師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88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不存在等事件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代理相對人為訴訟行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