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88號
上列
聲請人因本院選任為113年度訴字第888號確認出資額不存在等事件
被告曜琳企業有限公司之特別
代理人,聲請核定特別代理人
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為曜琳企業有限公司擔任第一審
特別代理人之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
元。
理 由
一、
按法院或審判長依
法律規定,為
當事人選任律師為
特別代理人或
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前項及第466條之3第1項之律師酬金為
訴訟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
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113年度訴字第888號確認出資額不存在等事件被告曜琳企業有限公司之
特別代理人,因該事件業已終結,
爰依法聲請裁定
報酬等語。
三、經審酌本訴訟事件之案情,及聲請人於選任
期間閱卷、
開庭次數、提出書狀
等情,有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88號案卷
可參,並
參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430萬
元,認本件
特別代理人之
報酬應以4萬
元為
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