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046號
原 告 盛特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佑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6萬9,900元,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次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曾
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
本件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800萬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0,4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有16萬9,900元未繳,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16萬9,9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余沛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