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050號
原 告 德勝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司)
被 告 寶華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COASTAL NAVIGA
TION CO., LTD.)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美元22,027.25元及人民幣33,282元,其中美元、人民幣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
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3年4月26日臺灣銀行美元、人民幣與新臺幣匯率分別為1比32.84換算、1比4.551換算,各為新臺幣723,375元、151,4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美元22,027.25元及人民幣33,282元,經換算後合計為新臺幣874,8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