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082號
原 告 吳珀承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1萬8,611元及美元6萬4,428.52元,其中美元部分
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3年5月1日臺灣銀行美元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2.77換算(因113年5月1日
適逢假日,當日臺灣銀行無外匯交易報價,本件以次一日即113年5月2日匯率換算),折合新臺幣為211萬1,3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332萬9,9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3,9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