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119號
原 告 周見財
被 告 人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周見財與
被告人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周見財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原告周見財
起訴狀訴之聲
明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周見財新台幣9,258,855 元,及自起訴
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258,855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2,6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周見財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鈺 琅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