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159號
原 告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苑竣唐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日商日立製作所股份有限公司鐵道交通系統
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以書狀名稱為「民事
起訴狀」認定)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1436萬39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萬26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