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161號
原 告 米祺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一零一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契約履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8,284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2,42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760,7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