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185號
原 告 龍進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顯義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顯義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
異議,視為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98萬6227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498萬62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4萬3912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應再補繳第一審14萬3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