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16號
佘宛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4,456元,以原告於本院113年度北司調字第113號調解事件繳納
聲請費3,000元為扣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
參照)後,尚應補繳9萬1,456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