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30號
原 告 耀武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東虹綠能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6,21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