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36號
原 告 予曦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扶停雲律師
被 告 果鎂資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等起訴請求
:
被告等應
連帶給付原告等如附表所示金額與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是以,附表編號1所示聲明部分,
核與附表編號3所示聲明部分互相競合,不併計其價格。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81,577元(計算式:67,691元+3,561,890元+351,9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5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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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吳孟桓、被告果鎂資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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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561,890元 如判賠編號1之400,000元 ,則僅請求3,161,89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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