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54號
原 告 滿月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資廚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有不合法情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
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係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提起本件訴訟,聲明為:「㈠被告應就偽造文書與
侵權行為,提出刑事告訴與告發,因
本案事實須司法單位查詢也尚在發生中,未(似為「為」之誤)避免被告有煙(似為「湮」之誤)滅證據之嫌(似為「虞」之誤),逕行告發。㈡因本案被告需負擔原告所有損害之賠償責任以及補償責任。㈢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等語。然依前開規定,須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自訴人對之提起自訴,被害人始得在該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件
經查被告在本院刑事庭查無任何刑事案件,與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規定不符。依該起訴狀
所載無從認定原告究係請求被告損害賠償而提起民事訴訟?抑或欲提起刑事告訴、自訴案件?
上開民、刑事程序有所不同,請原告清楚敘明所欲提起之訴訟類型,以利後續處理。如原告逾期未說明,本件即依民事訴訟規定程序辦理。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定。如原告本件係提起民事訴訟者,原告即應具狀補正
訴之聲明(須有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如請被告賠償多少金錢,或請求被告做何種民事
法律規定之事務。不包含公法上請求,如請求被告提起刑事告訴或告發),並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
適用之
法律關係),以利核算
裁判費。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2、3項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
正本及
繕本各一份(正本與繕本內容及證據資料須相同)到院。
三、若原告不諳法律相關規定,可請教熟悉法律之人或
律師,以維原告自身權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