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60號
原 告 漢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陽昇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6,722,150元及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為26,722,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47,224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