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75號
原 告 周安雄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代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7萬79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0704元,扣除原告於本院113年度北司調字第107號調解事件繳納調解
聲請費5000元,尚應繳納9萬5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