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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2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89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劉業誠
被      告  曾經洲即曾吳美佐之繼承

            曾馨慧即曾吳美佐之繼承人

上 一 人之
送達代收人  王婉寧
被      告  曾懷玉即曾吳美佐之繼承人

            曾郁仁即曾吳美佐之繼承人

上 二 人之
送達代收人  黃豐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柒佰零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復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任何裁判費,起訴程序並不合法,但其情形可以補正。查原告於112年12月27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錢,其原本及起訴前利息、違約金部分(計至112年12月26日)之總額共新臺幣(下同)25,821,470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5,821,4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204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38,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附表一:(金額:新臺幣)
編號
原告起訴聲明請求之內容
 1
被告應給付原告8,327,500元,及自112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9045%計算之利息,自112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依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2
被告應給付原告400,000元,及自112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90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依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3
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00元,及自112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90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依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4
被告應給付原告7,000,000元,及自112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90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依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附表二:(金額:新臺幣)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元)
起始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利率
(年息)
金額(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債權原本
8,327,500




8,327,500
利息
8,327,500
112年11月5日
112年12月26日
52/365年
2.9045%
34,459
違約金
8,327,500
112年12月6日
112年12月26日
21/365年
0.29045%
1,392
2
債權原本
400,000




400,000
利息
400,000
112年11月7日
112年12月26日
50/365年
2.9045%
1,592
違約金
400,000
112年12月8日
112年12月26日
19/365年
0.29045%
60
3
債權原本
10,000,000




10,000,000
利息
10,000,000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2月26日
42/365年
2.9045%
33,422
違約金
10,000,000
112年12月16日
112年12月26日
11/365年
0.29045%
875
4
債權原本
7,000,000




7,000,000
利息
7,000,000
112年11月18日
112年12月26日
39/365年
2.9045%
21,724
違約金
7,000,000
112年12月19日
112年12月26日
8/365年
0.29045%
446
合 計
25,821,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