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306號
原 告 社群埠數位媒體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許寶仁律師
潘彥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4,744元(含合約報酬232萬7,588元及起訴前
違約金128萬7,1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8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