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313號
原 告 仁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金賢
余岳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長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榮公司)、世邦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邦公司)、正漢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漢公司)、劉坤賓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
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
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
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
核屬上開條文
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
參照)。
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被告長榮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938,876元本息;㈡被告世邦公司與劉坤賓應
連帶給付原告2,938,876元本息;㈢被告正漢公司與劉坤賓應連帶給付原告2,938,876元本息;㈣前三項所命給付,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其他被告於該履行範為內同免給付義務」。次查,原告以一訴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之聲明,訴訟標的互相競合,對各被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2,938,876元,依上開說明,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38,87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