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341號
原 告 瑞軒工程行
負 責 人 戴國銘
原 告 戴國瑞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速工程有限公司、何清賢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9,5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9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