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370號
原 告 山水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陳貞吟律師
李榮林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懲罰性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