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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3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6號
原      告  群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達安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江嘉芸律師
            紀柔安律師
被      告  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孝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簡辰峰

附表:
出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原裁定第1頁第12至13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列原告與被告皇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