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376號
原 告 群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江嘉芸律師
紀柔安律師
被 告 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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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列原告與 被告皇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