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412號
原 告 樺融產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毅輝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24,926,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384元,扣除前已繳納調解程序費用5,000元外,尚應補繳226,384元(計算式:231,384-5,000=226,38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