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415號
原 告 真愛奇蹟珠寶銀樓即林忠蔚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69萬2,906元及美元7萬9,729.24元,其中美元部分
按原告起訴之
翌日即民國113年6月11日臺灣銀行美元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2.665換算(本件
聲請人書狀到達本院日為113年6月10日,是日為假日無外匯交易資料,故以次日外匯交易價格計算),折合新臺幣為260萬4,3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929萬7,2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3,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