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428號
原 告 鄭允浩
上列原告與
被告森棚國際有限公司(中租)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起訴狀亦未載明被告法定
代理人姓名、
住所或
居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以
訴訟標的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有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起訴狀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