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466號
原 告 鴻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陳重積
陳芊卉
陳芊孜
上列
當事人間因給付都更找補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07,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608元(原告已經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