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467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周方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8萬7,418元(如附表所示本金加計
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及
違約金,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9,832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3萬9,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