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468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2,860,057元,以及利息、
違約金及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2,886,132元,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5,746,18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02,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