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475號
原 告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
林宗樺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全順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9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