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 告 佰禮激光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葉芸君律師
被 告 恩得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移轉醫療器材許
可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同法第77條之12亦規定甚明。查,原告起訴主張依
兩造簽訂合作補充協議,授權如附表一所示醫療器材許可證,供
被告經營經銷市場,
惟因被告有損害原告公司及用戶行為,遂終止兩造授權關係,被告自應將如附表一所示醫療器材許可證及附表二所示輸入醫療器材品質系統文件,移轉登記予原告或原告指定之
第三人,
並聲明: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醫療器材許可證及附表二所示輸入醫療器材品質系統文件,移轉登記予原告或原告指定之第三人。核其訴訟標的並
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因財產權涉訟,且無法以金錢估算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則訴訟標的價額自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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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CeramOptec Bare Fiber Single us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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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CeramOptec FLVeS Radial Fiber | |
| | | Leonardo Dual Laser System | |
| | | CeramOptec TWISTER and XCAVATOR Fiber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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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Laser surgical instrument for use in general and plastic surgery and in dermatology(Sterile)之設計、製造、包裝、貼標及最終驗放作業 |
| | | | | 1.Laser surgical instrument for use in general and plastic surgery and in dermatolog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