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532號
原 告 台灣志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科菱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199,699.18元,折合新臺幣6,350,434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13年2月21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折算新臺幣31.8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3,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費用之裁定,併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