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547號
原 告 普魯托斯數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顏柏勳律師
被 告 徐張榮域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壹拾捌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㈠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39萬8,233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㈡被告應將如附表二之機具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時應給付原告142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則就
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機具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故應依
原告陳報機具經折舊後之價額即142萬元核定該項訴訟標的價額。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818,233元(計算式:439萬8,233元+142萬元=5,818,2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58,6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