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56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秋福(即被繼承人陳桂田之繼承人)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9,030元,及補提出
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之
繕本或影本2份,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
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及依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於113年6月27日起訴請求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桂田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4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06%計算之利息,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按
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
上開規定,除本金640,000元外,應併算依上開利率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6月26日止之利息186,7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基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26,7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並補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2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