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57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並經士林地院裁定移轉本院管轄,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計新臺幣(下同)57萬6,93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