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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5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85號
原      告  林榮煇 



被      告  高邦富 
            邦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思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所載原告「林榮輝」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榮煇」。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