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592號
原 告 蔡南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紀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訴請確認
兩造間經紀契約
法律關係不存在,並
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涉訟,而依原告之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
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