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611號
原 告 李精宸即亞宸設計工作室
上列原告因返還款項事件,曾
聲請本院對
被告原始碼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英勢國際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分別對被告原始碼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英勢國際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355,055元、362,802元,其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717,85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